男子砍2棵紅豆杉做炊具 補栽近3畝森林贖罪

男子砍2棵紅豆杉做炊具 補栽近3畝森林贖罪

村民房前的紅豆杉樹木

男子砍2棵紅豆杉做炊具 補栽近3畝森林贖罪 第2張

龍永賢護理補栽樹苗

原標題:瀘州男子砍2棵紅豆杉做炊具補栽近3畝森林贖罪

四川新聞網瀘州7月2日訊(記者嶽東攝影報道)2015年上半年,瀘州古藺縣三名男子,砍了2棵紅豆杉樹木,準備拿回家做蒸飯的“甑子”。哪想,紅豆杉樹木是國家一級保護植物,有“植物大熊貓”之稱,三人因此涉嫌觸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在森林公安偵辦此案期間,三人認識到問題嚴重性,主動補栽近3畝森林。日前,古藺縣人民法院綜合案件事實和各種情節做出從輕處罰,除處罰金外,對三人處罰適用緩刑。

“沒想到砍了兩顆自家的紅豆杉樹木,都要遭!”日前,古藺縣法院公開處理了該案,讓老百姓認識到亂砍伐樹木的嚴重性,紛紛表示要愛護森林,保護自然。

起因:砍兩棵紅豆杉做“甑子”

古藺縣環境優美,在深山中不乏有珍惜保護動植物,南方紅豆杉在村民房前屋後也不鮮見。據瞭解,該樹木是世界上公認的瀕臨滅絕的天然珍稀植物,屬於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紅豆杉的根、莖、葉、皮及種子中均含有珍貴的紫杉醇,被譽為“植物黃金”、“植物大熊貓”。

古藺縣箭竹苗族鄉前豐村的龍永賢,儘管只有小學文化,但在擔任村幹部以來,還算盡心盡力為村民做實事,得到連任。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龍永賢為幫朋友忙,準備找紅豆杉木做蒸飯的“甑子”。經過打聽,得知村民趙某的親戚家有這樹木,便前往砍樹。

“先砍了一棵,直徑只有5、6公分,朋友認為小了。”7月1日,記者前往龍永賢家中,龍永賢回憶説,後來在另一村民處瞭解到,他家有棵大點的。

隨後,龍永賢與另兩村民以200元價格,將一棵直徑為10公分左右的紅豆杉木買下,並砍斷後帶回家準備交於朋友。“樹木是村民自家的,有權對其進行處置。”龍永賢當時認為,樹木也不大,不是野生的,應該問題不嚴重。

贖罪:補栽2.8畝森林為新村綠化

“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紅豆杉,其行為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並砍伐二株以上,屬於情節嚴”。沒想到回家之後,此事被當地森林公安派出所發現。在派出所調查時候,龍永賢主動交代問題,才知道問題的嚴重性。

在公安的調查取證階段,龍永賢知道自己犯了大錯,便辭去村幹部職務。“2014年村上1組與4組的一片森林被大火毀了之後,由於是中間地帶,還沒被補栽樹木。”龍永賢告訴記者,於是自己買了600株樹苗,與涉事的另兩家人一起,歷時一個星期按照規定間距,栽了2.8畝樹苗。

記者在龍永賢補栽樹苗處看到,儘管樹苗還不夠高,與雜草在一起也不明顯,但龍永賢介紹,明年再來看時,樹苗就要長到1、2米高。“希望這片補栽的森林能為自己贖罪。”

不僅如此,在該村的新村建設中,龍永賢又花1000餘元,購買48棵桂花樹木,為新村綠化。

判決: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古藺縣人民法院審理法官李永告訴四川新聞網記者,被告人龍永賢等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紅豆杉,其行為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本案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適當,法院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被告人龍永賢、龍汝靜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屬於‘情節嚴重’”。

但是,龍永賢三人均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後均積極植樹造林,具有較好的認罪、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除此之外,被告人龍永賢還曾幫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日前,古藺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李永介紹,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以及古藺縣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評估意見,決定對被告人龍永賢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對另兩人也分別作出相應處罰。

李永告訴記者,紅豆杉等珍稀生物的保護不能僅僅依靠政府和環保部門。還要加強對羣眾宣傳教育,加強對珍稀動植物的瞭解,從而提高大家的保護意識,將珍稀生物保護理念深入人心,從源頭遏止盜獵盜伐行為。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