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大公務員失信曝光力度 嚴重失信將影響買

限制出境、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旅遊度假、入住星級賓館……今後,那些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其所有的高消費行為都將受到限制,正所謂寸步難行。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完善信用聯合獎懲制度加快推進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首都之窗網站發佈。《意見》旨在強化誠信行為激勵,加大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建立信用聯合獎懲制度。其中特別提出,將加大對公務員失信行為的懲處和曝光力度,以政務誠信引領社會誠信。

北京加大公務員失信曝光力度 嚴重失信將影響買

《意見》明確,將嚴重危害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危害國防利益和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行為列為嚴重失信行為,納入《北京市誠信典型和嚴重失信主體行為清單》。

以政務誠信引領社會誠信,成為此次《意見》中的一大亮點。其中要求,將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依據《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將各行業領域的公共信用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實現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聯互通。促進公共信用信息和社會信用信息互動融合,探索建立個人公共信用信息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共享關係。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信用信息查詢使用嵌入行政審批和日常監管流程,做到應查、能查、必查。依據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狀況,探索構建分類管理和誠信積分管理機制。

根據《意見》,今後將探索構建以專項督導、橫向監督、社會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政務誠信監督體系,對政務誠信實施考核評價。加大街道(鄉鎮)政務、財務公開力度,將守信踐諾情況納入對街道(鄉鎮)的績效考核體系。加強政府採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招標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的政務誠信建設。加大對各級政府和公務員失信行為的懲處和曝光力度,不斷提升誠信履職意識和誠信行政水平,以政務誠信引領社會誠信。

《意見》還提出建立獎懲措施清單制度。將信用聯合獎懲措施分為強制性措施和推薦性措施。強制性措施是依法必須聯合執行的激勵和懲戒措施;推薦性措施是由參與各方推薦,符合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政策導向,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的措施。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要及時梳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的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動態更新《北京市信用聯合獎懲措施清單》。同時將健全誠信典型“紅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構建聯合獎懲協同機制。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下,建立信用聯合獎懲發起和響應機制,確保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

同時,推進重點行業領域和京津冀誠信建設區域合作創新示範。充分發揮京津冀社會信用體系合作共建機制作用,建立統一的信用制度標準和技術規範。

《意見》提出,到2020年,所有公共信用信息依目錄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法可公開的歸集信息全部向社會公開,重點行業領域監管平台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實現互聯互通,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全面覆蓋重點行業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基本健全,實現信用信息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歸集、共享、公開和應用,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激勵守信

行政性激勵

可優先享政策性資金和項目

《意見》提出,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誠信企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方式或減少檢查頻次。

市場性激勵

守信有望“易貸”

《意見》提出,引導徵信機構加強對市場主體正面信息的採集,並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在誠信問題反映較為集中的行業領域,對守信者加大激勵性評分比重。引導金融、商業銷售等市場服務機構參考使用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結果。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進行信用加分,並給予其優惠和便利。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税易貸”“信易貸”“信易債”等守信激勵產品,使守信者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

社會性激勵

上榜“紅名單”將獲社會組織大力扶持

《意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加大對納入誠信典型“紅名單”的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扶持力度,為其市場宣傳、業務拓展、職業發展等提供支持;引導企業主動發佈綜合信用承諾或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開展產品服務標準等自我聲明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形成企業爭做誠信模範的良好氛圍。

懲戒失信

行政性懲戒

嚴重失信將被行業禁足

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並在日常監管中提高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依規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和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以及土地出(轉)讓和流轉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金融機構等,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市場性懲戒

嚴重失信者將被限制高消費

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徵信機構採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鼓勵市場主體對嚴重失信個人採取差別化服務,引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社會性懲戒

建失信行為舉報制度

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採集和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企業信用檔案。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等社會輿論作用。建立健全失信行為舉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