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謊稱能幫女孩當空姐 騙多人近百萬獲刑十年

謊稱能夠辦理航空公司乘務員、飛行員工作,北京航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經理謝某騙取多人錢款共計94萬元。贓款均被其揮霍,償還賭債。

男子謊稱能幫女孩當空姐 騙多人近百萬獲刑十年

記者今天上午獲悉,北京市順義區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十年半,並處罰金二萬元。

案情檢方指控非法佔有多人財物共94萬

被告人謝某現年27歲,山西人,北京航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經理。

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間,謝某以能夠辦理航空公司乘務員、飛行員工作為由,騙取張某5萬元、騙取聶某14萬元、騙取許某13萬元、騙取周某18萬元、騙取李某20萬元。

2015年10月13日、14日,謝某在白某初試未過的情況下,以能夠幫其安排東航乘務員工作為名,騙取白某14萬元,並通過偽造修改報名號、轉賬記錄等手段騙取白某信任。

上述贓款合計94萬元,已全部被謝某揮霍。謝某於2015年12月25日被電話傳喚到案。

檢方認為,被告人謝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謝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有異議,辯解稱他沒有詐騙的故意,與各被害人之間是委託合同糾紛。

辯護人認為,謝某與各被害人之間是民事糾紛,不構成詐騙罪。“客觀上謝某長期從事人力資源工作、中介服務工作,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簽訂協議後也進行了面試注意事項培訓。”獲得錢款後,被告人未逃跑,並具有償還能力,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揭祕偽造修改報名號 謊稱過面試

據被告人謝某供述,2015年10月底,張某找他辦理海航的乘務員,“她交給我15萬元,我教她面試的禮儀、着裝,找人給她化粧,別的工作沒做。”謝某承認,他沒有找人託關係説情,張某的初試過了,複試沒過。

複試失敗後,張某找謝某要錢,謝某找各種理由推託。稱自己當時手裏沒錢,都還賭債了,“欠的賭債太多了。我去澳門玩賭博,輸了七八百萬。”

據另一被害人白某稱,張某得知她想當空姐,給她介紹了王某。王某稱辦事需要14萬。2015年10月11日上午,經王某介紹,白某到了謝某的公司,其公司前台寫着“北京首都機場航空服務有限公司航空服務事業部”。謝某讓她按照面試的環節準備一次,並進行了指導。

次日,白某參加面試,後其在網上查初試的結果沒有她的報名號,王某回覆説可能是有人舉報,他正在弄這事。13日中午,王某發了一個報名號給白某。謝某説了面試的項目,讓白某好好準備英語口語,接着就讓白某交全款。

10月15日,謝某通知白某下午面試,後開車接白某在機場轉,最後把其帶到東航大酒店,説領導都不願意見她。此後,白某一直沒有接到短信通知,謝某也拖着不退錢,白某意識到被騙了,第二天報了案。

“當時我看謝某開了一個公司,開的車是奧迪A8,我就相信他了。他説找的東航的領導,還説沒問題,不行的話也沒必要折騰人家孩子。” 據王某稱,白某初試沒通過,他給謝某説了,謝某説過了沒問題,還發了一個報名號讓白某拿着去複試。

而據謝某供述,讓白某去複試的報名號實際是他在東航的官網上查詢到初試過的人,於是隨便把過的一報名號發給白某,並變更了白某報名表上的報名號,“我想憑着僥倖心理,東航沒準就通知白某去複試了。”

謝某承認,他除了幫白某報名、給她培訓,就沒做其他的事情。“我沒有能力幫她進入東航當空姐。我知道今年航空公司在招人,好多院校的學生憑藉自己的能力也能面試上,我想看看她的條件,再給她培訓培訓面試技巧,她就可能面試上。”

謝某表示,一共收了白某14萬元都被他私用了。他當時想着,如果這事辦成了,這錢就收了,如果辦不成,就退錢。“我之所以這麼做是存在僥倖心理,要是她飛了錢不就賺了。”

證言

該部門還未開展任何合作 沒有公章

據北京首都機場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裴某證言,他不認識謝某,也不知道北京航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2015年5月份,公司和北京涉外經濟專修學院開展了一個校企合作,在公司的辦公室成立了一個北京首都機場航空服務有限公司航空服務事業部。

該部門的工作初衷是對校企合作進行監管,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對實習生進行崗前培訓。

裴某稱,簽訂協議後,沒有人提議用其公司名義去做事情,還沒有開展任何合作。

北京涉外經濟專修學院院長劉某稱,按照協議來説,該部門的工作應該由學校負責管理運作,但是合作這件事是謝某之前主動找他提的,所以就一直由他在運作。“謝某任何權利都沒有,他想幹什麼都要請示北京首都機場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這個部門除了對外聯繫高校外,任何工作都不允許,而且也沒有公章。”

判決

法院認定構成詐騙罪 被判十年半

法院認為,通過被告供述、各被害人的陳述等可以證實,謝某在自己沒有能力辦理航空公司工作,對自己所找的人是否有能力辦理也沒有把握的情況下,向多人承諾可以辦理航空公司的工作,如辦理不成功全額退款來騙取信任,致使被害人主動交出財物。

被告人在收到高額費用後,並未開展與其所收取的高額費用相匹配的實質工作,只是通知面試,進行面試指導等,且所收錢款已被揮霍,並未用於安排工作。

根據被告人供述其“存在僥倖心理,如果被害人憑着自身條件面試成功,自己就掙到錢了”。在被害人面試沒有通過,找其退錢的情況下,被告人找各種理由推託,拒不退還,其名下沒有財產,實際上也沒有退還能力。

雖然謝某名下有註冊的公司,但公司並未實際運營,且謝某簽訂的協議書及收據均未加蓋公司印章,是其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故上述辯解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順義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責令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文/記者 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