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新規 防控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

中新網9月1日電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今日介紹,證監會近日發佈《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以強化金融監管為重點,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以問題為導向,着力防範化解當前基金行業所面臨的突出風險。

證監會發布新規 防控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

證監會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高莉介紹,2017年3月31日,證監會就《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徵求意見結束,共收到53家單位反饋意見。從反饋意見情況看,市場各方普遍認為,流動性風險是現階段我國公募基金行業穩健發展所面臨的突出問題,《規定》聚焦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進一步細化底線要求,強化機構在流動性風險管控方面的主體責任,有利於降低基金業務的結構脆弱性,促進我國公募基金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規定》以證監會公告形式發佈,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與《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規範性文件,共10章41條。主要內容涵蓋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以及基金產品設計、投資限制、申購贖回管理、估值與信息披露等業務環節的規範,並針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控做出了專門規定。

考慮到行業落實法規要求需要一定時間,《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同時為確保法規平穩實施,避免對市場造成短期影響,《管理規定》對涉及基金管理人需進行投資調整的事項均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

《規定》以強化金融監管為重點,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以問題為導向,着力防範化解當前基金行業所面臨的突出風險。《規定》對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流動性風險管控工作提出底線要求,關鍵在於後續的落實與執行,核心是基金管理人自我風險管理意識與能力的提升。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規定》的要求,切實強化與落實金融機構防範風險主體責任,抓緊建立與完善基金流動性風險的內控制度與機制,全面構建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制度,提升識別、防範與抵禦風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