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村民追索"肉身佛"案荷蘭聽證

福建村民追索"肉身佛"案荷蘭聽證

福建村民追索"肉身佛"案荷蘭聽證 第2張

2015年3月在匈牙利博物館展出一尊千年佛像,因佛像內藏有一名高僧的遺骸而受關注,經科學的碳14年份測定法測定,佛像內肉身可追溯到11世紀至12世紀之間,僧人死亡年份據推測在1022年至1155年之間,死亡年齡在三四十歲之間。

肉身坐佛展出後被指疑似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1995年被盜的肉身坐佛“章公祖師像”,藏家範奧維利姆隨即撤展。

福建省文物部門隨後確認,認為這尊“肉身坐佛”應是陽春村被盜的章公祖師像。同年,福建村民踏上跨國追索之路。

事件回顧

中國福建村民向荷蘭藏家追討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的首場法庭聽證於當地時間14日下午在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結束。由於被告奧斯卡·範奧維利姆聲稱已將佛像轉手,福建村民訴訟代表堅持要求法庭判決被告為其佛像轉手之説提供證據,並公佈佛像新持有者的身份信息。

佛像已轉手?中方提補充訴求

原告律師指出,被告在答辯書中自述,他在得知福建村民計劃提起訴訟時,與第三方達成交換協議,用爭議佛像交換了該對方私人收藏的藝術品;該第三方對佛像有關爭議完全知情,希望保持匿名。“根據荷蘭《民法典》,這種情況下的交換行為是對良好道德的違背,對禮儀和秩序的冒犯,也是‘欺詐性轉讓’,目的在於阻卻原告行使追索佛像的權利。”

據此,原告律師重申已於兩週前向法庭提交的補充訴求,要求判決被告提交其所述“交換協議”,公佈第三方身份信息,並判決此“交換協議”非法且無效。

範奧維利姆答稱“交換協議”僅為口頭協議,並無書面文件,也沒有協議商談期間的往來郵件可供提交。其律師以第三方希望保持匿名為由,要求當庭駁回原告的補充訴求,未獲法庭同意。

此佛非彼佛?被告拒絕做鑑定

被告律師隨即提出“原告訴求發生改變,需補充答辯”,法庭予以認可,並要求被告在六週內提交補充答辯。

原定一小時的法庭聽證持續了三個多小時。就此前提及的各項爭議,如中國村民委員會有無訴訟主體資格、被告所購佛像是不是章公祖師、被告的購買行為是不是善意取得、佛像內的肉身是不是荷蘭法律定義上無法產生所有權的“屍體”等問題,控辯雙方繼續各執己見。

原告申請對被告所購佛像做獨立的科學鑑定,範奧維利姆又以第三方希望保持匿名為由予以拒絕。

法庭提議雙方繼續就佛像歸還進行談判,且邀請“交換協議”中的第三方也加入談判。福建村民的律師表示同意,範奧維利姆仍然以第三方希望保持匿名為由予以拒絕。

案件關鍵是公佈佛像新持有者

聽證結束後,範奧維利姆接受記者採訪,堅稱所購佛像不是章公祖師、佛像內含文卷所書漢字“不説明任何問題”。他説:“佛像新的持有者希望保持匿名,這不難理解。這件事已經給我帶來很多麻煩,他不想有這些麻煩。”

代表福建村民出庭的中荷律師團荷蘭訴訟代表、荷蘭籍律師揚·霍爾特赫伊斯告訴記者,未來幾個月,此案的關鍵是讓範奧維利姆公佈誰是佛像新的持有者。被告有權書面陳述其拒絕公佈的理由,福建村民也有權再次提交書面陳述予以反駁,然後法庭才將就此做出裁決,其間可能耗時數月。

霍爾特赫伊斯説,“一旦得知新持有者的身份,我們就可將他引入訴訟程序,要求他歸還佛像。如果法庭駁回這一訴求,我們就繼續主張被告對佛像的獲得不是善意取得、章公肉身是荷蘭法律定義的‘屍體’不可被佔有,並且主張被告將佛像轉手對村民造成損害,應予以賠償。”

荷蘭一家博物館曾為佛像做了CT掃描,發現佛像裏面隱藏着一具打坐的“肉身”

章公祖師肉身能不能被藏家據為“財產”

雙方四大爭議焦點

中國村委會能不能在荷蘭打官司?

被告範奧維利姆稱,“陽春村和東埔村村委會不是荷蘭《民事訴訟法典》條款定義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被認定為具有法律人格的有效實體”,因此“原告訴訟請求應被判決不予受理”。

霍爾特赫伊斯告訴記者,原告已向法庭充分證明,依據中國法律,村委會具有特別法人資格;荷蘭司法判例表明,不是法人也可提起訴訟,如有行使法律權利的必要,“代表”也曾被荷蘭法庭接受。“所以,跨過這個涉及案件可受理性的障礙,對我們來説不會很困難。”

國際公約存缺失

佛像回家路漫漫

專家表示,海外文物的國際追索非常複雜,現有國際公約對打擊文物販運及流失文物返還上存在諸多缺失,“章公祖師”肉身像“回家”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據瞭解,當前文物返還領域有兩個國際公約,一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通過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這個公約主要針對的是館藏文物,而“章公祖師”肉身像不屬於這一類。

另一個是1995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通過的《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這個公約的簽署國只有37個國家,荷蘭雖然在1996年簽署該公約,但至今沒有獲得議會批准,因此該公約對荷蘭目前並不具備強制法律約束力。此外,中國與荷蘭之間也沒有簽訂關於文物追索的雙邊協定,使得“章公祖師”肉身像的追索沒有適當的法律程序可以做參照。

據專家介紹,對於目前正在進行的“章公祖師”肉身像追索訴訟,可以參考的另一個國際公約是聯合國《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藉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這需要中國和荷蘭兩國外交和公安部門合作。在這一過程當中,要通過司法調查還原整個證據鏈,包括偷盜、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環節。如果“肉身坐佛”從中國盜出的事實得到中荷雙方的確認,並能找到責任人,中國就可以參與刑事訴訟,通過司法判決將文物索回。

[觀察]

“佛像被轉手”是不是“欺詐性轉讓”

被告律師陳述範奧維利姆已於2015年11月與第三方達成交換協議,用所持佛像交換該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藝術品,被告律師主張,被告既不持有佛像,也不擁有佛像所有權,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被判決不予受理,或予以駁回。

原告律師表示這一“交換”行為可被推定為“欺詐性轉讓”。在聽證會上原告律師要求法庭判決被告提交其所述的交換協議,公佈所謂“第三方”的身份信息,要求法庭判決此交換協議非法無效。

章公祖師肉身能不能被據為“財產”

原告主張,章公祖師肉身是符合荷蘭法律定義的“屍體”,依照荷蘭《埋葬與火化法》,無人可擁有其所有權,而福建村民擁有其處分權。

被告答辯狀援引佛像CT掃描結果稱,肉身大部分內臟器官不復存在,不是完整軀體,因此不是荷蘭法律定義的“屍體”;荷蘭《埋葬與火化法》不適用於包含有人類遺體或殘骸的藝術品,此案應適用物權法。被告還在補充文件列舉了美國、比利時、英國等地的木乃伊拍賣、交易、展出等事件,辯稱章公祖師肉身和那些木乃伊一樣,可被視為“財產”,可產生所有權。

被告主張,“原告主張返還的佛像與範奧維利姆1996年中購得的佛像不是同一尊佛像”。

被告稱,他所購佛像出現在香港的時間早於章公祖師肉身像被盜時間——1995年12月14日,因此兩尊佛像不可能是同一尊佛像。

被告還大篇幅陳述範奧維利姆所購佛像不具備村民描述的特徵,包括“左手虎口位置有孔”“頸部有裂紋、頭部或有鬆動”等。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包括:陽春村、東埔村保留的家譜,內有關於章公祖師、普照堂的明確記載;村民世代看護供奉章公祖師肉身像的歷史記錄;村民們舉辦祖師巡遊活動和其他儀式的圖片等。

記者從中國國家文物局獲悉,在訴訟啟動前的歸還談判中,福建省文物專家已告知範奧維利姆,佛像特徵某些説法系個別村民的回憶表述,在已有大量確鑿和關鍵證據的情況下,不應糾纏於此。

是不是同一尊佛像?

綜合新華社、央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