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飲料被下藥險遭迷姦 不軌男子未得逞被判

男子王某在飲料中下迷藥欲強姦一年輕女士,但因網約車司機將該女子接走未能得逞。昌平法院審理後認定王某犯罪未遂,一審以強姦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宣判後,王某不服上訴,被市一中院駁回。

女子飲料被下藥險遭迷姦 不軌男子未得逞被判

案情

2016年11月2日晚上7時許,34歲的王某在昌平天通苑龍德廣場某餐廳內,趁27歲的女子小張不備之際,在其飲料中放入迷藥,欲與其發生性關係。小張飲用後身體不適,發現被下藥後報警。

《法制晚報》記者瞭解到,當日,王某便被民警抓獲歸案。在案證據顯示,事發當時,在王某身上查出16瓶藥物、3個注射器、2瓶飲料、5個避孕套等作案工具。

王某到案後,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自願認罪悔罪。昌平法院審理後,認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欲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經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

鑑於王某着手實行犯罪之後,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願認罪,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

終審 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判決後,王某不服上訴。王某的辯護人以本案事實不清,審查證據不全面,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為由申請二審開庭審理,並申請法庭傳喚證人出庭作證,以證明王某的行為應構成犯罪中止。

一中院受理後確認了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對於上訴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異議,法院審理後查明,根據在案證據中被害人小張的陳述,以及證人證言與王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證,案發地位於飯店公共場所,被害人小張喝下王某下藥的飲料後身體不適,意識到被下藥後,在小張的一再堅持下,由網約車司機親自到飯店將小張接上車,並按照小張的要求將其送到指定地點。

因此,當時的客觀條件使王某的犯罪行為不可能達到犯罪既遂,因此王某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故原審法院根據王某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裁量的刑罰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因此,法院認為,王某及其辯護人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我國《刑訴法》第223條規定,雖然上訴人及辯護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了異議,但經二審審查認為,並不影響定罪量刑,且不屬於“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故此案可不開庭審理。

此外,王某的犯罪形態已有在案證據予以證實,且王某申請的證人已在偵查階段接受過詢問,其證言在一審時已經當庭出示並質證。

綜上,一中院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