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照片電話被印上街頭小廣告 稱其有性病

導讀:家住蒼南縣龍港鎮的福建女子葉子(化名)近日幾乎天天以淚洗面,甚至不敢出門。前段時間,龍港大街小巷的電線杆上貼出數百份內容“惡毒”的“告示”,上面有葉子的照片和電話號碼,導致她每天都接到各種騷擾電話。目前,當地警方已介入調查。

女子照片電話被印上街頭小廣告 稱其有性病

葉子是福建寧德人,今年20多歲,到龍港已有四五年,目前在當地學習化粧。9月19日晚上11時許,葉子接到一名朋友的電話,告訴她在龍港的西一街和柳南路的電線杆上,發現很多印有她照片的廣告紙,廣告紙上的內容有兩種:一種稱葉子在龍港各個KTV上班,得了艾滋病和性病,讓大家小心;還有一種廣告紙上寫着:葉子,如果你不嫁給我,這輩子別想嫁出去!也不要在龍港!大家遠離這個女人。

儘管當晚葉子的朋友花了好幾個小時在街頭撕掉那些廣告紙,可沒過幾天,相同內容的信息又被人發到網上,所用的照片也是廣告紙上的。這導致葉子最近經常接到騷擾電話。現在她只好將手機關機,換用新的號碼。

昨天下午,記者聯繫上葉子。她在電話裏説,她沒有在KTV上過班,更沒有得艾滋病或是性病,廣告紙上的內容完全是污衊。因為這件事,她的生活受到影響,這幾天都不想出去見人,總覺得自己在朋友面前抬不起頭,晚上都睡不着。

“發現廣告紙的當天,我就和朋友去報案了,廣告紙上的照片的確是我本人。”葉子説,照片是朋友生日時在龍港一家KTV裏拍的,原本畫面上有兩個人,被人截圖後只剩下她。“前段時間有個陌生男子給我打電話,説想追我什麼的,被我拒絕了,我懷疑就是那個男的乾的。”葉子這樣推測。

據悉,發現廣告紙的當晚,葉子曾和朋友來到派出所查看監控。監控顯示,當晚6時許有兩名男子在西一街和柳南路上貼廣告紙,“監控拍到的這兩個男的我都不認識,不過他們也有可能是被人僱來貼廣告紙的。”葉子説。

此案內情到底如何,還有待警方調查。

貼廣告者 涉侵權及誹謗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本案張貼發佈的廣告紙虛構事實,在客觀上詆譭損害了葉子的聲譽,已構成侵犯葉子的名譽權。貼廣告的男子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可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因此,貼廣告的男子除應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將面臨被公安機關拘留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如果上述張貼發佈廣告紙的行為已達到情節嚴重程度,貼廣告的男子還將涉嫌構成誹謗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提供葉子照片給貼廣告男子的朋友,如果是無意的,不構成侵權,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是有意的或指使張貼發佈的,則構成共同侵權,並按作用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碰到諸如此類的事件,受害者應勇於拿起法律武器,這樣才能有效打擊制止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