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雲金向法院起訴電影製片未支付報酬 並實施道

曹雲金向法院起訴電影製片未支付報酬 並實施道

曹雲金

明星網資訊,曹雲金參拍電影《愛神箭》,卻被製片方曝出“耍大牌”被劇組開除。28日上午,曹雲金起訴電影製片方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和總導演助理付女士名譽侵權案在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曹雲金稱,對方未足額支付工作報酬違約在先,卻強制其拍戲,並實施道德綁架,起訴要求對方公開賠禮道歉,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及其他維權費用。

曹雲金向法院起訴稱,2015年9月12日,被告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與上海曹雲金影視文化工作室簽署了《演員聘用合同書》,聘請曹雲金參加拍攝電影《愛神箭》,並約定以分期形式向他支付工作報酬。曹雲金稱,由於被告延遲支付工作報酬,他暫停了拍攝工作。

2015年10月14日,被告公司與其聘用的總導演助理付女士對外宣傳,由於曹雲金不配合劇組工作、“耍大牌”等行為被劇組當場開除。“上述不實消息當天即被國內多家主流網絡媒體作為娛樂頭條報道。”曹雲金的代理人稱,2015年10月15日,付女士又對外爆料所謂的事件詳細經過,使讀者對曹雲金產生重大誤解,在業界造成極壞影響,嚴重侵害曹雲金的名譽。

代理人稱,付女士在其發出的短信內容中有指曹雲金態度粗暴、出言不遜、打架違約、各種刁難與不配合等詞語。

法庭上兩被告卻表示,曹雲金的行為均屬客觀事實,他們不具備侵害名譽權的故意。並稱曹雲金的負面評價是長期以來多種負面新聞累計的結果,並非耍大牌的新聞造成的。“原告作為演藝人員對於媒體和粉絲的關注應注意自己的言行。”

據記者瞭解,曹雲金和被告公司的演出合同糾紛已由其他法院審結,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公司未能按約定時間付清全款,構成違約,雙方解除合同,已支付的酬金衝抵違約金。

被告公司曾給曹雲金列出七重罪,包括違反工作記錄,要挾劇組,違約在先;在拍攝影片時遲到兩小時到片場;拒絕入住劇組提供的酒店;不服導演安排私自剪髮等。

對此,被告表示沒有捏造事實,只是客觀陳述。曹雲金的代理人則認為,被告未足額支付報酬違約在先,卻強制原告拍戲,從道德上綁架原告,致使曹雲金承受了巨大的社會壓力。上午雙方調解未成,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