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獻血年齡和獻血週期的規定

關於獻血者的年齡和獻血週期等的調整

根據我國新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從2012年7月1日起,新標準對女性獻血者的血紅蛋白要求從以前的110g/L以上提高到了115g/L以上,對獻血者的年齡和獻血週期也進行了適當的調整。

首次獻血:國家提倡獻血年齡為18週歲~55週歲的健康人士。

再次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獻血年齡可延長至60週歲(原為55週歲)。

關於獻血年齡和獻血週期的規定

全血獻血間隔:不少於6個月。

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不少於2周,不大於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醫生批准,最短間隔時間不少於1周。

單採血小板後與全血獻血間隔:不少於4周。

全血獻血後與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不少於3個月。

關於獻血年齡和獻血週期的規定 第2張

新規旨在與國際接軌

我國原有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相關規定是根據當時國民的體質制定的,獻血年齡與其他國家相比,相對保守一些。如今我國人民的生活條件的改善,國民體質增強了。因此,出台新規旨在與國際接軌,實施新標準也將滿足55週歲~60週歲健康人士的獻血要求。

關於獻血年齡和獻血週期的規定 第3張

鏈接

世界衞生組織規定獻血者的年齡必須在18-65歲之間;而美國是17-65歲;加拿大是18-65歲;英國是18-65歲;瑞士是18-60歲;日本是18-65歲;南斯拉夫是18-65歲;澳大利亞是16-65歲;韓國是16-65歲。

關於獻血年齡和獻血週期的規定 第4張

新標準還首次明確,“獻血者捐獻具有傳染性的血液會給受血者帶來危險,應承擔對受血者的道德責任。高危獻血者故意獻血,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的血液可以挽救生命,而不安全的血液會危害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具有高危行為的獻血者應該主動放棄獻血,如靜脈藥癮史、男男性行為或具有經血傳播疾病(艾滋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梅毒等)風險的。如果認為已經捐獻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請儘快告訴我們血站工作人員(聯繫電話:xxxxx)。血站按獻血者回告,在保密情況下處理該血液。實行保密性棄血是為了確保血液質量,防止輸血傳播疾病的發生,保護受血者的健康,同時保護獻血者個人隱私。

關於獻血者的年齡和獻血週期等的調整

根據我國新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從2012年7月1日起,新標準對女性獻血者的血紅蛋白要求從以前的110g/L以上提高到了115g/L以上,對獻血者的年齡和獻血週期也進行了適當的調整。

首次獻血:國家提倡獻血年齡為18週歲~55週歲的健康人士。

再次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獻血年齡可延長至60週歲(原為55週歲)。

關於獻血年齡和獻血週期的規定 第5張

全血獻血間隔:不少於6個月。

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不少於2周,不大於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醫生批准,最短間隔時間不少於1周。

單採血小板後與全血獻血間隔:不少於4周。

全血獻血後與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不少於3個月。

關於獻血年齡和獻血週期的規定 第6張

新規旨在與國際接軌

我國原有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相關規定是根據當時國民的體質制定的,獻血年齡與其他國家相比,相對保守一些。如今我國人民的生活條件的改善,國民體質增強了。因此,出台新規旨在與國際接軌,實施新標準也將滿足55週歲~60週歲健康人士的獻血要求。

關於獻血年齡和獻血週期的規定 第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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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衞生組織規定獻血者的年齡必須在18-65歲之間;而美國是17-65歲;加拿大是18-65歲;英國是18-65歲;瑞士是18-60歲;日本是18-65歲;南斯拉夫是18-65歲;澳大利亞是16-65歲;韓國是16-65歲。

關於獻血年齡和獻血週期的規定 第8張

新標準還首次明確,“獻血者捐獻具有傳染性的血液會給受血者帶來危險,應承擔對受血者的道德責任。高危獻血者故意獻血,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的血液可以挽救生命,而不安全的血液會危害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具有高危行為的獻血者應該主動放棄獻血,如靜脈藥癮史、男男性行為或具有經血傳播疾病(艾滋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梅毒等)風險的。如果認為已經捐獻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請儘快告訴我們血站工作人員(聯繫電話:xxxxx)。血站按獻血者回告,在保密情況下處理該血液。實行保密性棄血是為了確保血液質量,防止輸血傳播疾病的發生,保護受血者的健康,同時保護獻血者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