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社會主義誠信價值觀深度融入我國市場經濟法

湖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湘潭大學基地

將社會主義誠信價值觀深度融入我國市場經濟法

市場經濟究其本質而言,既是法治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市場信用需要法治保障,市場法治需要誠信引領,兩者之間有機統一,缺一不可。中國自古以來就極為重視誠信建設,素有“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則衰”之戒。然而,改革開放以來,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誠信問題也日益突顯,尤其在市場經濟領域,誠信缺失事件更是頻頻發生,不絕於耳。而事實一再表明,在當今社會轉型期,僅僅通過傳統的道德“軟約束”已經無法有效解決當今的誠信缺失問題,唯有將誠信價值觀的要求融入到市場經濟法治建設之中,使其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制度和規範,方能確保社會誠信的有效實現。

社會轉型期誠信缺失問題日益凸顯

眾所周知,履約踐諾、誠實守信是現代市場主體之間經濟往來的基本前提。然而,緣因國家信用法律體系建設的滯後,加之行之有效的徵信系統的缺失,以致誠信缺失問題在經濟社會領域中普遍存在,其中食品藥品、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招標投標、知識產權、金融投資等領域尤為凸顯,已經嚴重影響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國民生活質量的有效提升。

建立在現代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市民社會,其商業誠信的維繫與傳統禮俗社會大為不同。現代商業誠信已從德性誠信走向契約誠信,從人格誠信轉向制度誠信。因此,現代市場經濟領域的誠信缺失問題,已經無法再通過傳統的道德約束予以解決,勢必需要依靠法律的權威性和制度的懲戒性才能實現。

法治是解決誠信缺失問題的 有效方式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範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在國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但法律的剛性相對於道德的柔性而言,在治理市場經濟領域的誠信缺失問題時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加強對市場主體誠信道德教育的同時,更加需要“以法治信”。

然而,法治作為加強市場誠信建設的有效方式,在我國尚未得到充分發揮。一方面,誠信價值觀的鮮明導向作用在市場經濟立法中的體現欠充分;另一方面,市場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對於誠信價值觀的執行和保障較為乏力。因此,亟需將誠信價值觀融入市場經濟的立法、執法及司法的全過程,切實發揮法律及制度在傳導和貫徹誠信價值觀中的獨特作用。

誠信價值觀融入市場經濟法治建設的 基本路徑

第一,發揮誠信價值觀對市場法治建設的引領作用。長期以來,誠信價值觀在市場法治建設領域中的引領作用並未得到有效發揮,不少市場法律法規尚缺乏明確的誠信價值導向。因此,將誠信價值觀融入市場經濟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就是切實發揮誠信價值觀在市場法治建設領域的引領作用,在有關市場的法律法規中開宗明義地寫明弘揚社會主義誠信價值觀,堅持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切實加強對誠信缺失行為的制裁力度。目前,儘管有不少民商事法律都已將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為基本原則,但總體而言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仍顯不足,且缺乏相應的配套保障措施,尚不足以對誠信缺失行為形成強有力的威懾作用。因此,我們一方面要在市場經濟立法中明確確定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還要明確規定對失信行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切實加大對失信行為的制裁力度。

第三,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從強調事前審批轉向注重事中事後監管,實現分類監管和精準監管。事前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信用承諾、信用報告查詢進行監管;事中通過第三方機構對市場主體的信用評估進行動態監管;事後則通過失信黑名單、信用聯合懲戒、信用異議和信用修復對市場主體的誠信進行監管。

第四,依法構建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聯合獎懲機制。針對市場經濟發展中的誠信缺失行為,僅僅通過單一部門難以形成有效懲戒,因此構建聯合獎懲機制是推動市場誠信建設的必要措施。通過聯合各部門的信息與資源,對重大税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失信企業、違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執行人等採取強有力的聯合懲戒措施,進而構建一套使各類市場主體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的長效機制。

(執筆:廖永安 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