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觸犯刑法終獲刑

地點: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觸犯刑法終獲刑

案由:偽造國家機關證件

案情回放:

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通過做假證廣告上的電話,聯繫一女子以人民幣150元的價格,指使做假證人員偽造所有權人為王某琴,地址為晉安西街某處的房屋所有權證。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持假房屋所有權證至太原市迎澤區南內環街附近辦理貸款手續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庭審現場:

“本案經檢察院書面建議,我院審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是否有異議?”“沒有”。被告人王某回答。2017年4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在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上,隨着法槌一聲落下,審判長芮斌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公開審理由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關於被告人王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辦理房屋抵押被勒索報警後查實反被抓

經過審判長確認身份,被告人王某,初中文化,無業,住太原市杏花嶺區,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於2016年12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

“你為什麼要偽造房產證?”在法庭調查階段,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曉婷問被告人王某。

“因為沒錢治病,但是馬上要交住院費,又不想讓家裏人知道,就偷出我父親的房產證準備辦個假的來辦貸款。”被告人王某回答。

緊接着,檢察員李曉婷向審判長遞交了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表明被告人王某於2015年4月通過做假證廣告上的電話,聯繫一女子以人民幣150元的價格,指使做假證人員偽造所有權人為王某琴,地址為晉安西街某處的房屋所有權證。

對此,被告人王某並無異議。檢察員李曉婷繼續問道:“你實際是否用假的房產證辦理貸款?又是如何被抓獲的?”

被告人王某搖頭説道:“沒有辦成。去貸款公司辦理業務時,他們敲詐我5000元,我報警後警察查實了我的房產證發現是假的,便被抓了。”

雖然認識到是違法行為但為時已晚

因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交代材料、違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調查表、人身安全檢查筆錄、到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太原市房地產監察隊行政執法證據保全通知書、太原市房產交易服務中心出具的關於移交假房屋所有權證的函及被告人王某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書、證人郭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王某的罪名。

“你還有什麼補充的?”在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問。

“因為法律意識淡薄,所以當時確實不知道我的所作所為是違法行為。現在認識到自己做了違法的事情,希望法官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我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雖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但為時已晚。

基於被告人王某無證據向法庭提供,也不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審判長宣佈:“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為了辦理貸款便利,通過做假證人員偽造房屋所有權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王某自願認罪,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官説法:

以上案件中,被告人王某犯罪的理由雖然是不希望父母為自己的病情擔心,但其通過做假證人員製作假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房產證的犯罪,應依法判處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房產證屬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法官提醒,偽造他人的房產證是違法的,擅自給自己的房子偽造房產證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本報記者 閆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