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答應退一付三但有“限期”設置 消費者不滿

耐克答應退一付三但有“限期”設置 消費者不滿

 

資料圖。

 

【新民晚報·新民網】央視3·15晚會報道的耐克第二次“氣墊門”事件,在眾多媒體連續報道後,耐克商業(中國)有限公司終於在昨天向消費者發佈了第四份聲明:“我們將在收回貨品的同時一次性全額退款並提供人民幣肆仟伍佰元。”並表示消費者即日起可以撥打耐克客户服務中心電話進行諮詢和登記,“耐克將從4月3日起的90天內進行上述退貨服務”。

“限期”善後可接受

看罷這份聲明,不少消費者認為,儘管聲明中沒有明説“賠償”(用的是“提供”),也沒有明説“退一賠三”,但4500元的金額已有原來所售鞋價1499元的三倍了,相當於“退一賠三”的善後舉措,相較於其前面所發三份聲明,已經進步,實屬不易。

因為此前,儘管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律師等專業人士認為耐克因向消費者銷售的Hyperdunk2008FTB運動鞋根本不如其宣傳的那樣在後跟裝有專利氣墊,也不如其所宣稱那樣在明知“氣墊鞋”名不符實後就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備,已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應該按新《消法》規定向消費者“退一賠三”。

而耐克商業(中國)有限公司在此前的三份聲明中,在反覆辯稱只是“描述存在錯誤”或“錯誤描述”後,雖願意退貨並全額退款,但輔加的善後措施卻隻字不提按貨款三倍進行賠償,而是給七五折優惠券或更模糊的“積極解決問題”與“其他解決方案”。

因此,一些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耐克所提90天內完成退貨退款之善後處理方案。

集中辦理較合理

同消費者一樣,有關市場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談及耐克給出的90天“限期”善後處理方案時,也基本認同。其理由是,第一,耐克沒有明説逾期不辦;第二,“限期”集中辦理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合理性。

有消費者不滿意

不過,另有一些消費者則認為,這樣的善後處理方案雖然來之不易,但仍留“骨鯁”。因為耐克要求消費者主動撥打其客服電話諮詢和登記,而非耐克主動去找消費者進行登記和善後處理。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原來購買相應耐克鞋的消費者近期未在境內,沒有留意到相應善後行動,就可能錯過時機。

“這樣的情況不是沒可能出現,完全有可能出現。”消費者陳先生就稱,他孩子在國外工作,出國後,很多國內發生的事情,即使是大事也不一定知曉。他估計,在中國不斷改革開放中,像他這樣的“國際消費者”,會越來越多,商家的“限期”善後處理就可能讓這樣的“國際消費者”失之交臂。

律師觀點不認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星海律師也認為,耐克不應當在善後處理上設定90天的期限。

因為第一,新《消法》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服務就包括商家善後服務,耐克讓消費者“限期”善後處理實質上是對消費者行使其權利的限制,會讓消費者為其不瞭解相應信息而埋單,不符合《消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其二,我國《民法通則》的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而該期間為不可變期間,且不適用約定,耐克規定退回期限事實上是無效的。

而即使是因較欺詐程度更輕的失誤造成的產品或服務有缺陷,商家也應該按國家質檢總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立即採取措施,停止生產、銷售,並實施召回——召回行動為主動而為之。對於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的商家,如果真有誠意善後處理,就應該主動去尋找消費者,並給一些可能尋找不到的消費者充分的善後處理時間。(新民晚報記者 羅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