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策 守程序是法治之始

期待《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的制定,成為法治中國建設的又一個深刻足印

行政決策 守程序是法治之始

備受關注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前不久結束向社會徵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將充分吸納各方合理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徵求意見稿,儘快形成成熟的條例草案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通過立法規範決策程序,對於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特別是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意義重大。長期以來,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就是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取得的成效也有目共睹,但因為缺少法律規範和約束,任性決策、恣意決策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給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很大損失。例如,許多地方盲目建設開發區,倉促決策、倉促上馬,將農民的大片土地徵收、硬化,結果卻招不來商、引不來資,土地荒蕪,成為爛尾工程。類似朝令夕改、短命政策等現象常見諸報端。

決策除重大行政決策外,還有其他決策。各種決策都需要法治化。但是凡事必須講究順序、抓住和抓準重點,先重點突破,再全面跟進。決策法治化先從重大行政決策開始,無疑是正確的。重大行政決策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的關係最為密切,解決了重大行政決策的法治化問題,就能為其他決策的法治化改革打下堅實基礎。

此次的條例徵求意見稿從解決目前重大行政決策的各種突出問題入手,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正當法律程序制度,如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這些制度創新具有很強的問題導向,針對決策的隨意性、一言堂等問題,能夠從根本上解決“拍腦袋決策,拍胸脯擔保,拍屁股走人”的現實頑疾。這些制度創新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和各地探索行政決策程序法治化經驗的高度概括,閃耀着改革的智慧和創新的勇氣。下一步的條例草案如果能在進一步完善後儘快出台,並在出台後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將大大推進我國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和法治化,從而進一步推進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

同時也要看到,目前的條例起草正處於修改完善的階段,也有改進提升的空間。一是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適用範圍,但何謂“重要”“重大”並沒有設定標準。為了減少實施的隨意性,即便很難有絕對標準,也可以要求各個層級政府設置相對的標準。二是公眾參與的實效問題,目前規定了聽證會、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實地走訪等多種公眾參與方式,如果有更多明確的配套制度,就更能保證決策機構真正聽取和考慮公眾意見。三是專家論證的科學性問題,可以設置事前向專家提供充分信息等配套制度,以確保專家論證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四是風險評估的範圍和評估的準確性問題,關於風險評估的方式,目前主要規定了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可以加入大數據分析,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評估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如果能在這四個方面改進完善,將來條例解決問題的實效會更強,對行政決策的規範作用也會更有力。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期待《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的制定,成為法治中國建設的又一個深刻足印。

(作者為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法學院講席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7年08月17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