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進一步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提升公眾參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丁小溪、熊豐)國務院法制辦9日就《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旨在落實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決策質量,增強社會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理解和支持。

我國擬進一步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提升公眾參

國務院法制辦在關於《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説明中指出,目前,我國已有17個省級政府和23個較大的市政府出台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規章,但實踐中也存在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羣眾意見不充分等問題。有必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制定一部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行政法規。

徵求意見稿分為10章,共44條。除總則、決策動議、決策執行、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分別作為專章予以規定。

根據意見稿,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應當廣泛聽取意見。聽取意見可採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佈決策草案及其説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0日。

同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對合理意見應當採納。社會各方面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進一步研究論證,完善決策草案。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研究處理情況、理由,應當及時公開反饋。

意見稿還規定,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應當組織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生態環境、社會穩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開展風險評估,並規定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事項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行政法學專家馬懷德認為,徵求意見稿對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等行政決策程序進行了規範,提出了具體可操作性要求,有助於切實規範行政行為,提高決策的質量和效率,實現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社會公眾可以在2017年7月8日前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